业主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在了解业主能享受哪些权利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业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这些权利既涉及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权利,也包括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 首先,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套房子,房子里面的空间就是你的专有部分,你可以自由地决定怎么使用它,比如你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把它出租出去获得租金收益,甚至在你想换房子的时候把它卖掉,这些都是你作为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公共区域,像道路、绿地、电梯、楼梯、外墙等都属于共有部分。对于这些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比如电梯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停车位的收费等,业主有权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在共同管理方面,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例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就需要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详细列举了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此外,业主还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要求其改正。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以及第九百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业主还享有知情权。比如,业主有权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涵盖了对房屋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各种权益。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