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在探讨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自诉案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自诉案件的概念。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会介入受理部分自诉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其次,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上述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原本由法院受理的这类轻微刑事案件,在特定情形下也会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另外,对于一些原本属于自诉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也会受理。因为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着相应的职责,当被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公安机关会依法介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案件可能由公安机关受理,但最终的处理流程还是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所以,在遇到涉及自诉案件相关问题时,当事人要清楚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