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委员会管辖异议该怎么办?
我跟别人有个纠纷申请了仲裁,选了个仲裁委员会。但对方说这个仲裁委员会没管辖权。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对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异议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是直接不管,还是要做些什么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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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这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仲裁管辖权异议指的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没有权力进行仲裁审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为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准则。根据该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就明确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要求。 那么,具体该怎么办呢?当您对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异议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及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也就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若协议不开庭则是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说明您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的内容,来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如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您对仲裁委员会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不服,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途径来进一步解决。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处理对仲裁委员会管辖异议的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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