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间合同中,怎样具体判定买房者的跳单行为呢?
在房产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关于买房跳单认定的模糊情况。比如,有些买家可能认为自己通过其他渠道联系上卖家不算跳单,或者对中介服务不满意想绕开中介。我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买房跳单,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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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合同中,买房跳单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行为表现来看,如果居间人已经为委托人提供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例如带领委托人实地查看房屋、介绍房屋相关信息、促成买卖双方初步沟通等,之后委托人却绕开该中介人,直接与房屋卖方订立购房合同,这种行为一般可认定为跳单。 其次,从主观意图方面分析。如果委托人存在故意逃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主观故意,即使形式上可能存在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但本质上是为了绕过中介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跳单。比如,委托人在中介的努力下已经与卖方基本达成购房意向,但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与卖方另行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这表明,中介人在促成合同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委托人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跳单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 另外,在实际判断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房源是否在多家中介公司同时挂牌出售。如果是这种情况,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者自行与卖方联系并签订合同,且能够证明并非是为了逃避支付原中介报酬,可能不被认定为跳单。但如果无法证明,仍然存在被认定为跳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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