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房二卖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恶意取得呢?

在房产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想知道这种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恶意取得,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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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属于恶意取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恶意取得的概念。在一房二卖的情境中,如果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仍然购买该房屋,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恶意取得。比如,卖家先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乙,而乙在购买时清楚知道该房屋已经卖给了甲,那么乙的取得行为就是恶意的。 从出卖人的角度来看,若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在主观上对于一房二卖的事实处于明知的状态,这种行为体现了出卖人的主观故意,往往也涉及恶意。例如,卖家为了获取更高的房价,故意将房子卖给多个买家。 法律依据方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在没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再次出售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不同合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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