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企业面临动迁时,如果对评估机构存在异议,以下是可以采取的步骤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评估机构在企业动迁中的角色。评估机构是负责对企业的资产、土地、建筑物等进行价值评定的专业组织。其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动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企业作为被征收方,有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如果企业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有异议,认为评估机构的产生过程不合法,例如不是通过合法的协商、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征收方重新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若企业是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企业与征收方仍然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企业在动迁过程中对评估机构有异议时,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