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其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则是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协议场景中,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比如现金、首饰等,当实际交付给受赠方时,财产权利就完成了转移;如果是不动产,比如房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财产权利才发生转移。 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且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然而,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对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赠与人随意反悔撤销赠与。 假设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为了尽快离婚而在财产赠与上作出让步,但之后又后悔,想要撤销赠与。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反悔方的诉求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财产赠与条款往往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关联,随意撤销可能会破坏整个协议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如果赠与人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同时,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签订协议的背景、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抚养的影响等,来判断是否支持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