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二十年过了追诉期该怎么办?
我遇到一个事儿,好像涉及到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听说现在有倒查二十年的说法。但我不确定这个事情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期,如果真过了追诉期,那该怎么处理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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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倒查二十年过了追诉期该怎么办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追诉期。追诉期,也叫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当倒查二十年过了追诉期后,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首先,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跑,即使过了二十年,依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倒查二十年过了追诉期,大部分情况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特殊情况除外。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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