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清算后该怎么办?


当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应对方式和需要遵循的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比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同时,债务人企业要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等资料,配合管理人开展对企业的全面接管工作。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于管理人来说,要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工作。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如果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都有相应规定。 总之,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各相关主体都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