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后该怎么办?

我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去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了。我完全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也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我想了解一下,在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我应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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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票追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拒绝付款则是指付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按照汇票的要求支付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当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并不只能找付款人要钱,还可以向其他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要做的第一步是取得拒绝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所以,持票人应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这是后续行使追索权的重要依据。 如果付款人拒绝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相关证明。例如,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像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逃匿证明等。 接下来,持票人要及时通知前手。按照《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了。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如果被追索人清偿了债务,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其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之,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取得拒绝证明、通知前手并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法律责任,持票人需要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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