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后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当在拆迁谈判后对方不给钱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拆迁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双方一旦签字确认,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并且受到法律的约束。 如果拆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 当遇到拆迁方不给钱的情况时,被拆迁人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友好的方式提醒对方履行协议义务,了解对方拖延支付的原因,并要求给出明确的支付时间。在沟通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考虑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来解决。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向拆迁方表明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和态度。 若律师函也未能解决问题,被拆迁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所以,被拆迁人可以以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拆迁方支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拆迁补偿协议、沟通协商的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