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起诉该怎么办?


当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起诉时,我们需要先了解驳回起诉的含义。简单来说,驳回起诉是指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从而不受理该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这可能是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不具体、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等原因。 接下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仔细查看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书。裁定书会明确说明驳回起诉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如果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合理,我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要写好上诉状,说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针对原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辩驳。 其次,如果经过分析,发现是自身的起诉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被驳回,比如诉讼请求不明确等,我们可以在解决这些问题后重新起诉。重新起诉时,要确保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是因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等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当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起诉时,不要慌张,要冷静分析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