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提出管辖异议该怎么办?


当案件立案后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处理流程和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异议的概念。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现在受理的法院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一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证据支持。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那么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例如,原本由A法院受理的案件,经过审查发现B法院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A法院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B法院。 要是法院审查后认为管辖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如果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以及上诉的过程中,案件的审理通常会暂停,直到管辖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当收到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通知后,要关注法院的动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进行答辩。可以收集能证明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这样做有助于推动案件尽快确定管辖法院,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总之,立案后提出管辖异议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