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后不服该怎么处理?


当您在行政诉讼中上诉后仍然不服判决,还是有一些途径可以尝试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申诉,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能纠正错误判决的途径。 申请再审,则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您要申请再审,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此外,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总之,当您行政诉讼上诉不服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