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后该怎么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我不太清楚之后会进入什么程序,是案件就结束了,还是会有其他后续处理?我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一下不予逮捕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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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后,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其次,虽然检察院不予逮捕,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下,案件仍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对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被害人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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