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约函已发出又不想解约了该怎么办?

我给对方发了解约函,可之后又觉得还是不解约比较好。现在很担心对方会按照解约函执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有没有办法挽回局面,能不能撤销解约,有什么具体的方法和要注意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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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解约函发出后又不想解约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解约函的法律性质。解约函实际上是一种解除合同的通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解约函发出且对方已经收到时,一般意味着合同已经在通知到达对方的那一刻起发生了解除的效力。不过,这也不是绝对不能挽回的。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表示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恢复到解约函发出之前的状态。 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坚持按照解约函执行,那么在没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解约的结果可能就难以改变。法定可撤销情形主要是指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如果存在这些法定可撤销情形,不想解约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约行为。 所以,当解约函已发出又不想解约时,首先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对方的理解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就要看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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