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勾选了但还没收到,该怎么做账?


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当发票已经勾选但尚未收到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账务处理。下面从相关概念、账务处理步骤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发票勾选”是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当勾选了发票,意味着在税务系统中已经对该发票的抵扣等用途进行了确认,但实际的发票纸质凭证还未到达企业手中。 在账务处理上,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勾选发票后,虽然未收到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应该确认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对应的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认成本或费用。假设企业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虽然发票未收到,但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且在税务系统中已经勾选了对应的发票,此时应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这是因为企业已经实际获得了这批原材料的控制权,根据权责发生制,要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第二步,确认进项税额。在发票勾选后,意味着企业已经可以在当期抵扣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所以应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三步,贷记相关科目。如果是赊购,即企业尚未支付货款,那么应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已经支付了货款,则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下面为您举个例子。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2月通过勾选认证了一张购买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130元,但发票尚未收到,办公用品已收到并使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 办公用品 1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发票勾选但未收到的情况下,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满足税收法规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尽快取得发票,并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在后续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如发票开具错误、虚开发票等情况,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