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式与约定不一样该怎么办?


当合同履行方式与约定不一样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应对办法。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执行,就属于违约行为。 当遇到合同履行方式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因为很多时候可能是出现了误解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通过友好沟通,向对方指出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并要求其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协商成功,对方同意按照约定履行,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守约方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对方实际履行的相关凭证等。证据准备充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此外,如果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总之,当合同履行方式与约定不一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