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有损失该怎么办?
我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发现有损失,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没有相关的解决途径和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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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养老保险转移出现损失时,首先要弄清楚“损失”的具体含义。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转移可能出现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一些误解上,比如个人账户储存额看似减少、缴费年限认定不一致等,但实际上这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损失。 如果是在转移过程中,发现个人账户储存额出现问题,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如果发现储存额与规定不符,可能是存在计算错误或者信息录入失误等情况。此时,你可以先与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转移资金明细和计算方式。社保经办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解释清楚这些情况。 要是遇到缴费年限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为转移导致缴费年限认定出现偏差,影响到未来养老金的领取,你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供能证明你实际缴费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要求重新认定缴费年限。 若与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后仍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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