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商行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该怎么办?


在信托商行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信托商行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的情况。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信托商行和寄售的概念。信托商行是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并收取报酬的机构。寄售则是委托人将物品交给信托商行,由信托商行代为销售的一种商业行为。 当信托商行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时,这种情况通常是对委托人有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也就是说,如果事先和信托商行约定好了,高于指定价格出售后有额外报酬分配方式,就按约定来。要是没约定,多卖的钱就归委托人所有。 而当信托商行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时,这就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了。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信托商行如果低于指定价格卖,得先经过委托人同意。要是没经过同意就卖了,信托商行就得自己补上差价,这笔交易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效力。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信托商行高于或低于指定价格出售寄售物的情况,委托人首先要查看与信托商行签订的合同,看里面对于价格差异的处理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委托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比如可以先和信托商行友好协商,说明法律规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最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