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该怎么办?


当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申请人首先应查看行政机关是否出具了书面凭证,以及是否说明了不受理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上述规定出具书面凭证或说明理由,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若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受理,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材料。 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合理,有以下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 总之,当遇到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要冷静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