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企业不交会计账簿怎么办?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会计账簿等相关财务资料对于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进行破产清算等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企业在破产时拒不提交会计账簿,这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提交会计账簿,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此外,如果因为企业不提交会计账簿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关责任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由于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导致会计账簿等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这些主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提供财务资料等方式逃避债务。 当企业在破产中不交会计账簿时,人民法院会采取罚款等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