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败诉破产该怎么办?


当公司败诉且面临破产时,以下是一系列需要了解和遵循的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当公司出现上述破产情形后,第一步可以由公司自身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 接下来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之后,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如果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