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破产该怎么办?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破产,这就涉及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执行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过程。而破产程序,则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会停止执行工作。比如之前法院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会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作为申请执行人,此时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就是你要向负责破产事务的管理人说明你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性质等情况。《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会影响你的权益。 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后的债权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欺诈破产等违法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相关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总之,在执行程序中遇到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你要积极配合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