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发票但已经抵扣了该怎么办?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税务处理中,未收到发票却已抵扣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应对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减自己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一操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该条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收到发票却进行了抵扣,这种情况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时,会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抵扣的凭证。一旦发现企业没有发票却进行了抵扣,可能会认定企业的抵扣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虽然未收到发票就抵扣不一定构成偷税,但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处罚。当遇到未收到发票但已抵扣的情况时,企业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第一步,企业要主动与销售方取得联系,了解发票未送达的原因,并催促销售方尽快开具并交付发票。如果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要确认发票的邮寄情况或其他交付方式,确保能尽快拿到发票。第二步,如果销售方无法及时提供发票,企业可以要求销售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等。这些证明材料可以作为企业暂时留存的依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第三步,企业要在账务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未收到发票时已经将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当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在会计分录上,一般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总之,未收到发票但已抵扣时,企业要积极与销售方沟通解决发票问题,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