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款未取得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已付款但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账务处理的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当发生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业务时,在会计核算上,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资金流向和业务情况,即使没有发票,也应该进行账务处理。一般的做法是,先根据付款凭证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借记“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是因为在没有取得发票之前,不能确认相应的成本或者费用,所以先通过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来核算这笔资金的流出。例如,企业向供应商支付了一笔货款,但尚未收到发票,此时就可以借记“预付账款——XX供应商”,贷记“银行存款”。 然后,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如果企业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那么相应的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除特殊规定外,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接着,如果后续取得了发票,账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是购买的存货等资产,在取得发票后,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如果是费用类支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如果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最后,如果最终确定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需要留存好相关的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无法开具发票的证明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虽然这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上仍然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记录。总之,企业在处理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账务时,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原则,又要符合税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