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看守所对伤情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我现在在看守所,之前做了伤情鉴定,可我觉得这个鉴定结果有问题,和我的实际情况不太相符。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在看守所里的人,如果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服,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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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事人在看守所对伤情鉴定不服时,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伤情鉴定的概念。伤情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标准,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定案件性质、量刑等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如果对伤情鉴定不服,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在材料中详细说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理由和依据。 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由充分,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条件,就会批准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新的鉴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机构,通常会选择与原鉴定机构不同的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申请材料,向办案机关阐述合理的理由,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当事人在看守所对伤情鉴定不服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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