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该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不服人身伤残评定,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伤残评定的含义。伤残评定是指在交通事故等事件中,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判断的过程。这个评定结果对于后续的赔偿等事宜至关重要。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您不服评定结果,可以在收到评定报告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定的申请。 如果是在诉讼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在诉讼中,若您能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外,您还可以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您实际伤残情况的依据。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总之,当您不服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时,不要慌张,要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