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为一方,但对方不承认房子共有该怎么办?


在处理假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对方不承认房子共有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我们要明确“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状态。 接下来,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要证明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关键在于提供共同出资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显示资金的流向,证明双方都为购房付出了资金;出资协议则是双方对于房屋出资情况的书面约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聊天记录等也能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购买。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对方不承认房屋共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坐下来,就房屋的归属和权益分配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并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割。在诉讼过程中,要及时提供之前收集的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双方有关于房屋共有的约定,该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关于房屋共有的约定,也可以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法律程序不太熟悉,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