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不作为怎么办?


当遇到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积金中心的职责和义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如果公积金中心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对职工反映的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问题不进行处理等,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步,可以先与公积金中心进行再次沟通,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问题和诉求,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第二步,如果与公积金中心沟通无果,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例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反映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的具体情况,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和处理。第三步,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