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公司,股东该怎么办?


当法人决定解散公司时,股东需要了解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如果法人提出解散公司,股东首先要关注解散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是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等合法原因,股东需要配合进入公司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股东的主要权益在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获得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同时,股东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全部债务,只需要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认为法人解散公司的决定不合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