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该怎么办?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职责时,这不仅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下将从不同职责情形出发,详细阐述应对方法,并说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属于出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其次,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样是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再者,当股东不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该股东的不履职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符合一定条件时,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要求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抽逃出资、提起诉讼以及解除股东资格等方式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