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定责任后一方不认该怎么办?
交警队给事故定责了,可对方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有点懵,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就想了解下,遇到对方不认交警队定的责任,我该采取什么合法的措施来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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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队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然而,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交警队认定的责任不认可的情况。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拥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认交警队定的责任,可以在规定的三天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陈述自己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对该事故的调查及认定过程进行审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如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若复核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而当事人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划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事故责任作出独立的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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