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之后,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审理。要是起诉方有足够的证据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还是无效的话,法院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有几个阶段: 首先是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三个程序: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三是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其次是答辩阶段。一是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二是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三是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四是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最后是开庭审理阶段。这是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后判决这些程序。 离婚诉讼结束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是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就生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