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原件丢了该怎么办?
我要开庭了,结果发现关键证据的原件丢了,现在特别着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没有原件会不会对我的案子有很大影响,有没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可以让我的诉求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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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原件是非常重要的,它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不过,即便开庭时原件丢失了,也不用过于着急,还是有一些应对办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原件的重要性。证据原件指的是最初形成的、具有原始效力的证据材料,像合同的原本、借条的原始纸张等。在法庭上,原件通常被视为最有力的证据,因为它能最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表明法律虽然强调原件的重要性,但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提交原件困难的情形。 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尝试寻找复印件或副本。这些复制件虽然证明力相对原件较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如果有其他旁证能够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复印件也可以被法庭采信。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原件丢失,但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这些证据结合借条复印件,就可能被法庭认可。 此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弥补原件丢失的不足。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如果有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还可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申请调取证据。比如,如果丢失的是合同原件,可以向合同的保管方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合同档案。这些从官方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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