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警察不受理该怎么办?
我去报案,结果警察不受理,也没说清楚原因。我很着急,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才能让警察处理我的案子,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合法途径可以解决,是不是有相关规定约束警察必须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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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报案后警察不受理,首先要弄清楚不受理的原因。一般来说,警察不受理案件可能有多种情况,比如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您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且认为该决定有误,您有多种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二是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您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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