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派出所报案警察不受理该怎么办?


当您到派出所报案,警察却不受理时,先不要着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应对办法。 首先,您要弄清楚警察不受理的原因。警察不受理报案,可能是因为不属于他们管辖的范围。比如,某些经济纠纷案件可能需要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刑事案件范畴。也有可能是报案内容不构成违法犯罪事实。例如,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在没有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如果警察不受理,您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面会写明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您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您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此外,您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