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受理案件该怎么办?
我去公安局报案,结果他们说我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我受理。我觉得我的事情挺严重的,应该受理啊。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怎么才能让我的案件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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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公安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时,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首先,要弄清楚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面会说明不受理的具体理由。 如果对不受理决定不服,你可以申请复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除了复议,你还可以申请复核。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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