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公安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您报案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您先别着急,是有一些途径可以采取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不立案,意味着他们初步认为该事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您若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要求他们再次审查您的案件。复议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且要说明您认为应该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就得立案侦查。 此外,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您所遭受的侵犯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