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权有争议该怎么办?


当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时,首先要明白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具体来说,当出现监护权争议时,第一步可以尝试在相关基层组织的主持下解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了解情况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比如,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争议,会综合考虑监护人的经济状况、道德品质、与被监护人的感情等因素。民政部门也有同样的指定监护权的职责。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基层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基层组织指定这一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确保指定的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监护权争议解决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生活稳定和身心健康。在新的监护人确定之前,如果原监护人的监护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