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就无效吗


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并不一定就无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说明从法律规定来看,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但是,当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时,竞业协议并非立即无效。按照相关法律,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即便用人单位没发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倘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而不是协议直接无效。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或者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过,在解除之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还是有约束的,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索违约责任。 所以,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不能简单认定协议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及劳动者后续的行动等来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协议 。 竞业协议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