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是否有效?
签了竞业协议没有约定补偿,协议通常也是有效的。
首先来说说竞业协议,简单讲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说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补偿,但没说没约定补偿协议就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协议里没约定补偿,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给劳动者支 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了,那就相当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这份竞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得按约定履行。要是双方既没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也没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要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达成补充协议;要是双方谈不拢,用人单位又不履行补偿义务,那就相当于双方解除了协议,劳动者不用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要是劳动者已经按协议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确定。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协议。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在竞业限制中,是对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收入损失的一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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