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业协议不给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协议,但公司一直没给钱。我不太清楚这协议现在到底还有没有效。我想知道在这种公司不给钱的情况下,竞业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对我有什么影响,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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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不给钱在一定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协议,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竞业协议满足这些条件,原则上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即便竞业协议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不给钱,劳动者也是有权利主张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这笔赔偿金,也可以按照竞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起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另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也有几种: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和外在表达出来的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让表达和内心想法不一样的情况。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简单说就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等。 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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