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协议没有补偿是否生效?


签订竞业协议没有补偿,该协议并非必然无效。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说明即便没有约定补偿,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的,也就意味着协议可能是有效的。 其次,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解除协议的权利。 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所以,签订竞业协议没有补偿,不能简单认定协议无效,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是否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等多种因素来判断其效力以及后续的处理方式。 相关概念: 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协议。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