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该怎么办?


当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时,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该由这个法院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然而,如果在开庭时才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若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合理,有初步证据显示受诉法院可能确实无管辖权,法院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一旦审查后认定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例如,案件涉及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当前受诉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此时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可能会将案件移送。 要是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只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明显缺乏合理理由,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案件的审理通常会暂停。 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后,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提供与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做好若管辖异议不被支持,继续参与案件审理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