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没约定生效期限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签了个保管合同,但是合同里没写生效期限。现在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有啥问题,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合同到底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之后又该怎么处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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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合同未约定生效期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生效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东西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在合适的时候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保管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期限的情况下,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就生效了。那么,保管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寄存人把保管物实际交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在没有约定生效期限的情况下,此时合同也就生效了。 例如,张三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李四保管,李四接收了自行车,从这一刻起,保管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李四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保管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或者期限产生了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 此外,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期限,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保管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要求、保管方式等履行保管义务,寄存人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等。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也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 总之,保管合同没约定生效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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