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见不到人该怎么办?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法院要进行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一直见不到对方当事人。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一直等能见到人再送达,还是有其他办法呢?我担心影响整个法律程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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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当遇到留置送达见不到人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见不到人,但能确定其住所,可以尝试采用上述规定中的后一种方式,把文书留在其住所,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在留置送达见不到人且无法确定其下落时,公告送达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人可以将文书交给代收人。如果代收人拒绝接收,同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程序处理。同时,送达人也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送达回证、照片、录像等,以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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