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


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有多个重要方面需要加以注意。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证据是调解的关键依据,它就像是我们在调解这场“战斗”中的武器。患者一方需要收集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病历能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诊断证明明确了病情的诊断结果,检查报告则为病情提供了客观的数据支持,而医疗费票据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能帮助我们准确还原医疗事故的经过,明确责任归属。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其次是责任的认定。这是调解的核心环节,它关系到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在调解中,要依据专业的医学鉴定和相关证据,合理确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例如,如果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如果医院的过错行为只是部分原因,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就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判定做出了规定。 再者是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根据患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合理提出赔偿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调解的程序也不容忽视。调解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同的调解方式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自行协商是医患双方直接沟通解决问题,但需要双方都有诚意和理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程序相对复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则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能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调解方案。在选择调解方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调解协议的签订要谨慎。调解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签订,就具有约束力。在签订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的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括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赔偿数额等重要内容。如果对协议条款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