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
我打算和另一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是不清楚具体要准备些什么东西。想了解下除了身份证、结婚证这些常见的,是不是还有其他必须要准备的材料?办理离婚手续有没有什么特定的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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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准备。 首先是相关材料的准备。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除了上述法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例如,双方需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要符合婚姻登记处的要求。同时,最好携带一支黑色中性笔,用于填写各类表格。 其次是办理流程方面。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初审时,婚姻登记员会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如果初审通过,就进入受理环节,当事人需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然后是审查环节,婚姻登记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提醒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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