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书面材料能够作为家暴证据?
最近我遭遇了家暴,心里特别害怕又无助。我知道得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清楚哪些书面材料能当作证据。想了解具体有哪些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要是没有书面的,其他形式证据行不行,希望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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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有不少书面材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首先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这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对施暴者发出的一种具有警示性质的文书,上面明确记录了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对其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等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认定家暴事实的有力书面证据。 其次是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当受害者向这些机构寻求帮助或者这些机构介入调解家暴事件时,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这些记录能够反映家暴发生的情况和经过,在法律上也可以作为家暴存在的证据。 再者是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这类材料。如果施暴者在实施家暴后,写下了承认自己家暴行为并表示悔过,承诺不再实施家暴的这类书面材料,那么它们也能够作为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 另外,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也属于重要的书面证据。受害者因家暴受伤后到医院进行就诊,医院所出具的病历能够详细记录受伤的情况、诊断结果等;诊疗花费票据则能证明为治疗家暴造成的伤害所支出的费用,这两者都有助于证明家暴行为的发生以及伤害后果。 在法律实践中,这些书面材料对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当涉及到家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出具的文书,有警示和约束加害人的作用 。 接访记录:相关机构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访时,对事件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的材料 。 调解记录:在调解家庭暴力纠纷过程中,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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